一、給繼承人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遇到遺產稅金額龐大,家人手上現金一時不夠,不代表只能被罰或被迫放棄繼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出 4 種合法的解套方式:
- 延期繳納:先多爭取 2 個月時間。
- 分期繳納:最長可分 3 年慢慢繳(需加計利息)。
- 實物抵繳:用遺產中的股票、土地來抵稅。
- 存款繳納:直接動用過世親人名下的存款繳稅。
關鍵前提: 這些方法都必須在「原本的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只要善用制度
,很多「繳不出來」其實是可以「換方式繳」的。
二、四大繳稅解套方式總整理
(一) 延期繳納
- 適用情境: 只是暫時周轉不靈,但預期短期內(如定存到期、資產變
現)會有資金入帳。 - 申請要點: 需於繳納期限內申請,經核准可延期 2 個月。
- 利息負擔: 延期期間 不加計利息。
(二) 分期繳納
- 適用情境: 有穩定收入來源,但一次拿出一大筆現金壓力太大。
- 申請要件: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
- 分期規則: 最多可分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最長約 3 年)。
- 利息負擔: 需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三) 實物抵繳
- 適用情境: 現金不足,但手上有不想賣(或來不及賣)的股票、不動產
,且家族內部已有共識拿哪一筆出來抵稅。 - 申請要件: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
- 同意門檻: 若抵繳標的是公同共有之遺產,需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過
半數同意(或應繼分逾 2/3 同意)。 - 抵繳標的: 限中華民國境內之課稅標的物,或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
(四) 存款繳納
- 適用情境: 繼承人自己沒錢,但被繼承人(往生者)名下存款很足夠。
- 法源背景: 依財政部 106 年函令,可比照實物抵繳規定辦理。
- 同意門檻: 需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逾 2/3 同
意)。 - 操作方式: 直接申請動用被繼承人帳戶內的存款繳稅,避免繼承人先墊
錢的麻煩。
四大方案比較表
| 繳稅方式 | 適用對象與條件 | 利息計算 | 備註 |
| 延期繳納 | 暫時周轉不靈
可延期 2 個月 |
免息 | 適合短期資金卡關者 |
| 分期繳納 | 稅額 30 萬以上
確有困難一次繳清 |
需計息
(依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
最多 18 期 (約 3 年) |
| 實物抵繳 | 稅額 30 萬以上
現金不足部分 |
免息 | 需多數繼承人同意
以易變價實物為主 |
| 存款繳納 | 被繼承人存款充足
繼承人不想代墊 |
免息 | 需多數繼承人同意
直接扣款繳稅 |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繳納期間內」是唯一死線
以上這四種救命方案,都有一個共同的天條:必須在繳納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一旦過期,就變成「逾期欠稅」,這時候主動權就在國稅局手上了,不僅要加徵滯納金,上述的彈性空間也會大幅縮水。
2. 實務選擇邏輯
- 缺短期現金: 首選「延期繳納」(免息)。
- 不想賣祖產: 選擇「分期繳納」(雖然有利息,但利率低,可保住資
產)。 - 現金真的不夠: 選擇「實物抵繳」(通常是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股
票)。 - 錢都在爸媽戶頭裡: 選擇「存款繳納」(最省事,不用繼承人掏腰
包)。
3. 家族共識最重要
特別是「實物抵繳」和「存款繳納」,都涉及多數決(過半數同意)。
建議在申請前,先召開家族會議取得共識。如果在國稅局面前因為「誰出錢、抵哪塊地」吵架,反而會讓案件卡關,甚至錯過繳納期限。
四、相關法令整理
| 法規名稱 | 相關條文 | 重點說明 |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 30 條 | 繳納方式總則
明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時,得申請延期、分期或以實物一次抵繳之要件與程序。 |
| 財政部函令 | 台財稅字第
10600631250號 |
存款繳納依據
明確函釋繼承人可比照實物抵繳之多數決規定,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解決繼承人墊款困難。 |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第 45 條 | 實物抵繳之估價
規定實物抵繳時,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通常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 |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遺產稅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下稱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彙整說明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式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衡量,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一、延期繳納
於繳納期間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二、分期繳納
- 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
- 利息計算: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三、實物抵繳
- 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 抵繳標的: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四、存款繳納
- 申請要件: 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 申請標的: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上述繳稅方式申請繳納遺產稅,應於繳納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存款繳納及實物抵繳需另附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