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境外基金、拿 KY 股股利?海外所得滿 100 萬,記得一起申報「基本所得額

一、先講重點(給有海外投資的你)

有投資境外基金、美股、或是台股中的 KY 股(如:中租-KY、矽力-KY)的朋友請注意!

這類投資獲利屬於「海外所得」。只要符合以下兩大條件,就必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俗稱:最低稅負制):

  1. 海外所得門檻: 同一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含港澳)合計 ≥ 100 萬
                              元
  2. 基本所得門檻: 加計海外所得後,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 免稅額                 
                              (註:113 年度免稅額已調高至 750 萬元)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即使錢沒有匯回台灣(如基金轉換),只要獲利實現,就要申報。

二、什麼是「海外所得」?國稅局查不到嗎?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不在國稅局「可直接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
                                    內。

也就是說,您的稅額試算通知書裡不會有,去國稅局櫃檯調閱所得清單也不會出現。這完全依賴納稅人「誠實自動申報」。

常見的海外所得項目:

  • 境外基金: 配息、贖回損益、轉換損益
  • 海外證券: 美股/港股/債券的股利、利息、買賣價差。
  • KY 股股利: 境外公司來台掛牌(股票代號有 -KY)發放的現金/股票股利。
三、常見 4 大誤解:很多人就是這樣被補稅罰款

高雄國稅局整理了投資人最常犯的 4 個錯誤,請自我檢視:

誤解 1:「國稅局沒給我單子,應該就不用報了吧?」

  • 正解: 國稅局系統目前主要抓國內所得,海外所得必須靠您自己向券商/
                銀行索取對帳單來申報。沒收到單子不代表不用報,一旦被查到
                金流異常,就是補稅加罰款。

誤解 2:「海外基金賠錢,可以拿來抵海外股利嗎?」

  • 正解: 不行! 海外所得的盈虧互抵有嚴格限制:
    • 財產交易損失 只能抵 財產交易所得(同類互抵)。
    • 不能拿來抵利息、股利等其他所得。
    • 當年度沒抵完的損失,不能遞延到以後年度使用。

誤解 3:「我只是基金轉換(A轉B),錢沒匯回來,不用報稅?」

  • 正解: 基金轉換在稅務上視為「贖回舊基金 + 申購新基金」。
    • 只要舊基金贖回時有獲利,就算這筆錢直接投入新基金沒進口袋,也視為「已實現獲利」,必須列入當年度海外所得申報。

誤解 4:「KY 股是在台灣買的,股利應該算國內所得吧?」

  • 正解: KY 股(如 XX-KY)的本質是「境外公司」。它發放的股利屬於「海外所得」,而非國內營利所得。
    •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高資產族群喜歡存 KY 股的原因(因為不計入綜所稅累進稅率,而是計入基本稅額),但前提是你要記得申報!
四、實務上,你應該怎麼做?
  1. 索取「海外所得明細」

每年 5 月報稅前,主動向您的往來銀行、券商索取前一年度的:

  • 境外基金配息/資本利得明細
  • 海外證券交易所得/股利明細
  • KY 股股利通知書
  1. 快速試算「是否過門檻」
  • Step 1: 全戶海外所得加總是否 ≥ 100 萬
    • 若 < 100 萬:免計入基本所得額(恭喜,不用擔心)。
    • 若 ≥ 100 萬:全數計入,進入 Step 2。
  • Step 2: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 + 其他基本所得項目) 是否 > 750 
                    萬

    • 若超過,就很有可能要繳納基本稅額(稅率 20%)。
  1. 基金大戶請留意「轉換」年度

如果您在銀行理專建議下,頻繁進行基金轉換操作,請務必請理專幫您拉出全年度的「已實現損益表」,以免漏報轉換產生的獲利。

 

五、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 海外所得納入範圍

明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港澳),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申報門檻

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六、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請記得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00萬元(每年免稅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公告,11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應併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該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基金之配息及賣賣或贖回所產生之損益屬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倘金融機構未主動將已實現之海外所得通知投資人,請投資人主動向其查詢海外交易年度之所得明細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漏稅,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彙整申報海外所得常見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因不了解法令或認知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誤認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因此,稽徵機關提供之稅額試算通知書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亦無法查得海外所得資料。

二、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於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倘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是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三、誤認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因此無課稅問題:海外基金轉換後,即有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之意思表示。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四、誤以為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我國目前核准境外公司在臺掛牌上市(櫃)之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的股利為海外所得,自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100萬元時,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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