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裝潢卻硬報裝修費?用不實憑證灌高房地合一成本,最後稅金+罰鍰加起來更慘

一、給屋主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房地合一稅制下,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一定要有「真交易+真憑證」。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件案例:納稅人明明沒有裝潢,卻拿關係人公司開的不實發票,虛報 150 萬元裝修費,想把房地合一所得壓低。

結果被查出後:

  1. 剔除費用:150 萬元裝修費全數剔除。
  2. 補徵稅額:補繳房地合一稅 67.5 萬元
  3. 加處罰鍰:再罰一倍 67.5 萬元

等於光這一筆「假裝潢」,就多噴掉 135 萬元,完全得不償失。

 

二、重點整理

(一) 房地合一「課稅所得額」怎麼算?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相關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課稅所得額

其中可以減除的費用(如裝修費),前提必須是:真有發生、真有施工、真有證據。

(二) 這件違規案到底發生什麼事?

  1. 甲君的操作手法
  • 出售時間: 113 年 2 月(持有未滿 2 年,適用 45% 高稅率)。
  • 申報手段: 列報一筆「房屋裝修費」,並附上發票。
  • 破綻百出:
    • 發票開立人是關係人公司,且營業項目與裝修無關。
    • 買方看屋時,現場根本沒有裝修痕跡。
    • 委託銷售合約上也載明「未更新設備」。
  1. 國稅局的認定

甲君根本沒有實際裝修,卻持不實憑證虛報費用,意圖逃漏稅。


(三) 代價慘重:連補帶罰 135 萬

項目 金額計算
虛報費用 1,500,000 元 (被剔除)
補徵稅額 1,500,000 × 45% = 675,000 元
處以罰鍰 675,000 元 (一倍罰鍰)
總損失 1,350,000 元

不但沒省到稅,還因為罰鍰多賠了一倍,這就是逃漏稅的代價。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房地合一節稅:實質+證據

合理列報真正的裝修、仲介費、代書費、規費,是「合法節稅」;硬湊發票、拿關係人開假單據,就變成「不正當逃漏稅」。

差別就在於:有沒有實際施工?憑證內容跟實際有沒有對得上?

2. 關係人發票是大忌

國稅局系統會自動勾稽發票來源。一看到裝修費發票來自「關係企業」,且該公司營業項目又跟裝潢無關,這簡直是舉手大喊「快來查我」。

3. 正確的裝修憑證怎麼留?

如果真的有裝修,請務必保存以下「五寶」,缺一不可:

  • 合約書: 載明工程項目、金額、工期。
  • 估價單/明細表: 詳列做了哪些細項(如:衛浴一套、地磚幾坪)。
  • 合法發票: 抬頭、統編正確。
  • 金流證明: 匯款紀錄、支票影本。
  • 施工照片: 施工前、中、後的照片最為關鍵。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相關條文 重點說明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課稅所得計算

房地交易所得額 = 成交價 – 成本 – 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所得稅法 第 108-2 條 逃漏稅罰則

個人房地合一稅,若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 第 48-1 條 自動補報免罰

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只補稅加利息)。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以不實憑證虛報個人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遭查獲後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係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近日該局查獲有納稅人出售房地,房屋無裝修事實,卻持關係人開立之不實憑證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的違章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2月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為540,000元,經查核結果,發現甲君列報房屋裝修費的統一發票,為關係人乙君經營的A公司所開立,且A公司經營的營業項目,與房屋修繕無關;另依查得資料發現,買方實地看屋時,現場無進行裝修或更新衛浴等設備,且委託銷售契約載明標的物現況於持有期間並未更新,與報價單修繕項目不符,經該局核認甲君涉有故意虛報費用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剔除費用1,500,000元,補徵所漏稅額67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一倍之罰鍰675,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房屋持有期間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付款金流及修繕前後照片,俾利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該局也特別呼籲納稅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無修繕事實,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憑證列報成本費用,如有申報錯誤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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