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給國內基金會 vs 海外廟宇,贈與稅差很大:一念之差補稅百萬!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很多善心人士以為「做善事捐款」一定免稅。

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捐給國內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確實有機會免繳贈與稅;但如果捐給國外的廟宇、教會或慈善機構,因為它們不是依我國法律設立的,這筆錢會被視為**「一般贈與」**。

一旦超過每年的免稅額(目前為 244 萬),就要課 10%~20% 的贈與稅。像案例中的甲君捐給海外廟宇 844 萬,結果連補帶罰賠了 120 萬,善款瞬間縮水。


二、重點整理

  1. 捐給國內:有機會「全額免稅」

如果受贈對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身分: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的財團法人
  • 資格: 符合行政院頒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
                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那麼這筆捐贈金額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不用繳贈與稅。
  1. 捐給海外:視同「一般贈與」要課稅

即使對方在國外是合法的知名大廟、名校或教會,但在台灣稅法眼中,它就是一個「境外第三人」。

  • 稅法認定: 非依我國法律設立,不適用免稅優惠。
  • 後果: 捐贈金額若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 萬元),超過部分要課贈
                與稅。
  1. 真實慘案:捐 844 萬,代價 120 萬

中區國稅局查獲案例:

  • 當事人: 甲君(虔誠信徒)。
  • 行為: 匯款 844 萬元給海外某廟宇。
  • 誤解: 以為捐給神明不用繳稅,所以沒申報。
  • 國稅局核定:
    1. 認定該廟宇非國內財團法人,不適用免稅。
    2. 補稅: 60 萬元((844萬 – 244萬) × 10%)。
    3. 罰鍰: 60 萬元(未申報漏稅罰)。
    4. 總代價: 120 萬元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做善事 ≠ 免稅,關鍵在「對象」與「法源」

稅法是屬地主義色彩很重的。政府給予捐贈免稅優惠,目的是鼓勵民間資源投入「國內」的公益事業。捐給國外機構,雖然也是做善事,但對我國稅收與公益無直接助益,因此稅法上不會給予優惠。

  1. 大額捐贈 SOP:先拿「證明書」再匯款

對於數百萬、上千萬的捐贈,建議採取保守策略:

  • Step 1: 擬定捐贈計畫,選定受贈對象。
  • Step 2: 向國稅局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Step 3: 國稅局審核通過,發給證明書。
  • Step 4: 拿著證明書安心匯款。
    這樣做可以確保您的善款 100% 用於公益,而不是拿去繳稅和罰款。
  1. 家族傳承觀點:善用「國內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

高資產家族若有長期行善的規劃,與其一筆一筆捐到海外風險高,不如考慮在國內成立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基金會。

  • 稅務效益: 財產移轉進基金會免贈與稅,未來也不計入遺產稅。
  • 家族治理: 雖然錢捐出去了,但決策權(董事會)還在家族手裡,可
                      以決定善款用途。
  • 接班教育: 讓子女進入基金會參與決策,學習管理大筆資金與回饋社
                      會,這是培養接班人價值觀最好的教室。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 條 重點:捐贈免稅的條件

捐贈給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機構、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免稅。

捐贈給「財團法人」需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才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4 條、第 44 條 重點:申報與處罰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應於 30 天內申報。

未申報者,除了補稅外,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行政院頒定適用標準 重點:財團法人免稅標準

詳細規範了公益團體的支出比例、理監事親屬比例等,符合這些嚴格標準的基金會,捐款給它才免稅。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標題:捐贈對象不一樣,贈與稅賦效果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財產予境外文化或宗教團體,因其非依我國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如年度捐贈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即須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若捐贈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則該筆捐贈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若受贈人為境外組織,即使在當地合法設立,仍不適用該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期間,自其銀行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844萬元捐贈予某境外廟宇,該廟宇受捐後,贈與關係即成立。甲君認為該廟宇在當地依法設立,應可享有免稅待遇,遂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案經該局查證,該廟宇非依我國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乃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為844萬元,應補繳贈與稅60萬元,另處罰鍰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當年度捐贈財團法人之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免稅額者,可事先向國稅局申請審查,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贈與財產,以確保合法節稅,避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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