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公司如果前幾年有賠錢(虧損),可以留著抵以後賺錢年度的稅,這叫做「盈虧互抵」。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這個優惠是有門檻的!除了帳要記清楚、如期申報外,最關鍵的是「不能有不正當逃漏稅行為」。
如果你為了省稅去買假發票、虛列成本,就算逃漏稅的金額很少(比例低於 5%),只要被認定是「故意的詐術」,國稅局就會直接取消你的虧損扣除權利,讓你得不償失。
二、重點整理
- 什麼是「前10年虧損扣除」?
簡單說,就是拿以前賠的錢,來抵現在賺的錢,讓應稅所得變少。
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 4 個條件:
- 身分限制: 必須是「公司組織」(獨資、合夥不行)。
- 帳冊條件: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申報型態: 虧損年跟賺錢年,都要是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申報期限: 必須「如期申報」。
- 什麼叫「情節輕微」?(原本的寬限條款)
如果公司不小心漏報了一些收入,還能用虧損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函釋,只要符合以下條件,算「情節輕微」,還是可以抵稅:
- 條件 A: 短漏稅額不超過 10 萬元。
- 條件 B: 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不超過 5%。
- 關鍵前提: 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 魔鬼藏在細節裡:即使比例小,用「詐術」就出局!
很多老闆以為「只要漏稅比例在 5% 以內就沒事」,這是大錯特錯。
國稅局強調:「比例小」只是門檻之一,一旦你的手段是「不正當」(如買
假發票),就算只漏報 1 塊錢,也不算情節輕微,直接否准虧
損扣除。
- 慘痛案例:為了省 160 萬稅,賠掉 1,200 萬的抵稅權
北區國稅局查獲案例:
- 公司狀況: 甲公司賺了 2 億元,想用以前的虧損抵掉 1,200 萬元。
- 違規行為: 為了少繳點稅,甲公司拿了 800 萬元的假發票虛列成本。
- 比例計算: 漏報 800 萬 ÷ 總所得 2.08 億 = 3.8%(低於 5%,看起來
符合輕微標準)。 - 最終判決: 雖然比例低,但因為是用「假發票」這種不正當方法,國
稅局認定不適用虧損扣除。 - 代價: 補稅 + 罰款 + 1,200 萬虧損扣除額全部作廢。
三、會計師小提醒
- 「虧損扣除」是特權,不是權利
在稅法上,「盈虧互抵」被視為一種對誠實納稅義務人的獎勵。所以國稅局對此審核非常嚴格,只要你的誠信(帳冊完備度)被打折,這個獎勵隨時會被收回。
- 什麼是「不正當方法」?
除了買假發票外,常見的還有:
- 虛列員工薪資(報人頭)。
- 虛列交際費、旅費(拿家人的消費發票來報公司帳)。
- 漏開統一發票並隱匿收入(內外帳差異巨大)。
這些行為在國稅局眼中都屬於「故意」且「不正當」,一旦查獲,絕對沒有「情節輕微」的空間。
- 實務建議:別因小失大
如果您的公司帳上累積了幾千萬的虧損扣除額(這可是潛在的現金資產!),在做任何節稅規劃時請務必謹慎。
不要為了貪圖幾十萬的小便宜(如塞一點假費用),結果害得幾千萬的虧損扣除資格被取消。請定期請會計師審視帳務合規性,確保這項「抵稅資產」的安全。
四、相關法令整理
| 法規名稱 | 關鍵條文 | 重點說明 |
| 所得稅法 | 第 39 條 | 規定只有「帳冊完備」且「簽證/藍色申報」的公司,才能用前 10 年的虧損來抵今年的稅。 |
| 所得稅法 | 第 21 條 | 不是有記帳就好,必須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拿假發票入帳,就是帳冊不完備。 |
| 財政部函釋 | 83.7.13 台財稅第831601175號 | 雖然給了 5% 或 10 萬元的容錯空間,但設下了一個天條:「不得使用詐術」。這條函釋是本案判決的核心依據。 |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標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同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83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831601175號函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特別注意,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為降低繳稅金額,明知無進貨事實,卻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虛列營業成本8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60萬元,經剔除補稅並予處罰外,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2億800萬元之比例雖未超過5%,但甲公司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無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爰否准前10年虧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就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外,亦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