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買一送一、送抵用券,發票這樣開才對!

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過年過節,店家常做「買一送一」或「滿額送抵用券」來衝買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這類促銷在開發票時有眉角!

買一送一:要在發票上呈現「原價」並註記「折讓」,不能直接把贈品打
                  成 0 元。

送抵用券:發送當下「不能」直接扣抵,要等下次客人真的回來「使用」
                  時,才能當作折讓處理。

開錯發票不僅會讓庫存亂掉,還可能被認定為短漏報銷售額,面臨補稅罰款。

二、重點整理

  1. 買一送一 = 「銷貨折讓」 (不是 1+0 元)
  • 錯誤觀念:一杯 100 元,另一杯 0 元。
  • 正確做法:發票按「原售價」列出 2 杯,再於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 
                      ,最後銷售額合計欄填寫「折扣後實收金額」。

  1. 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 (發送時 vs 使用時)
  • 發送當下 (拿到券):
    雖然送了客人一張券,但客人這次消費金額沒變,所以先照原價全額開發票。
  • 下次使用 (用到券):
    客人下次拿券來抵消費,這時候營業人確定給予折扣了,才依**「銷貨折讓」**方式開立發票(從當次消費金額中扣除)。

 


  1. 南區國稅局示範案例:拿鐵買一送一

假設拿鐵原價 1 杯 100 元,舉辦「好友分享日」買一送一。

【正確發票開立範例】

項目 內容
品名 拿鐵咖啡
數量 2 杯
單價 100 元
金額 200 元
備註 折扣 100 元
總計 100 元 (實收金額)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為什麼不能直接把送的那杯寫「0 元」?

除了庫存管理的考量外,稅法上有一個概念叫**「視為銷售」。如果您將商品無償移轉(寫 0 元),國稅局可能會認為這是「贈與」或「視為銷售」,要求您針對這 0 元的商品另外報繳營業稅。

使用「銷貨折讓」**(原價 – 折扣)的方式,明確表示這是商業上的促銷打折,是稅務上最安全、最標準的做法。

  1. 現金抵用券 vs. 禮券

請老闆注意,這裡指的是促銷送的**「滿額抵用券」。

如果是客人花錢買的「商品禮券」,那在賣禮券當下就已經開過發票了,客人拿禮券來消費時,反而不能**再開一次發票(只能開餘額或列印交易明細),這點邏輯剛好相反,請務必分清楚。

  1. 給門市人員的簡易口訣

為了避免第一線人員手忙腳亂,建議老闆用這兩句話做教育訓練:

  • 買一送一:「打兩杯原價,系統做折扣。」
  • 抵用券:「拿到時不折,下次用到再折。」

建議您檢視店內的 POS 系統設定,確認「促銷模組」是否能自動帶出「折讓」字樣,避免人工手打備註容易遺漏。

四、相關法令整理

法規名稱 關鍵條文 重點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9 條 法規要求發票必須「據實載明」交易過程。這意味著不能只寫折後價(100元),必須完整呈現「原價(200元)-折讓(100元)」的過程,才符合規定。
營業稅法 第 16 條 營業稅是根據你「實際收進口袋的錢」來計算的。只要證明是合法的促銷折讓,就不用擔心寫了原價會多繳稅,因為稅法允許扣除折讓金額。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就算沒有逃漏稅,如果發票「未依規定給予」或「記載不實」(例如該寫折讓卻沒寫),國稅局仍可處以罰鍰(通常是銷售額的 5%)。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店家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這樣開

迎接農曆新年,各大超商、手搖飲及餐廳等營業人提供各式各樣的優惠折扣(如買一送一或附贈現金抵用券等),消費者使用這些優惠折扣時,營業人應留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促銷期間買一送一,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而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的現金抵用券,如當次消費時尚未折抵價款,仍應以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前揭銷貨折讓處理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拿鐵咖啡原價1杯100元,因農曆新年,好友分享日,推出拿鐵咖啡買一送一活動,統一發票應這樣開立:品名:拿鐵咖啡,數量:2杯,單價:100元,金額:200元,備註欄註明:折扣100元,銷售額合計: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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