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老闆/人資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果過去已經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俗稱舊制退休金),未來員工退休或資遣時,必須優先動用這筆準備金。
只有在「準備金不夠付」的情況下,不足的差額才能列為當年度費用。
如果您明明準備金專戶還有錢,卻直接從公司戶頭付錢並列報費用,國稅局會認定這是「重複列支」,直接剔除並補稅。
二、重點整理
(一) 基本稅法規則:不能一頭牛剝兩層皮
依據《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退休金在稅務上有兩個時間點:
- 提撥時(已列費用): 公司每年提撥退休準備金時,稅法已經允許您在
限額內(薪資總額 15%)當作費用扣抵了。 - 支付時(沖銷準備): 當員工真的退休要領錢時,必須從這個「已經抵
過稅(列過費用)的池子」裡拿錢。如果這時候
又當作費用報一次,等於同一筆退休金被重複抵
稅(重複列支費用),這是不允許的。
(二) 正確支付順序
當員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
- Step 1: 先檢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
- Step 2: 優先由專戶支付。
- Step 3: 如果專戶裡的錢不夠,公司再自掏腰包補足差額。
- 稅務處理: 只有 Step 3 的差額部分,才可以列為當年度的「退休金費
用」。
(三) 真實案例:專戶有 5 千萬不用,硬要列費用被補稅 160 萬
- 公司狀況: 甲公司 111 年度支付 2 名員工退休金共 800 萬元。
- 錯誤操作: 甲公司直接從公司銀行帳戶轉帳 800 萬給員工,並將這 800
萬全額列報為當年度薪資費用。 - 國稅局查核: 發現甲公司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裡還有 5,000 萬元
,根本不需要公司墊錢。 - 後果: 國稅局認定這 800 萬應由專戶支付,剔除該筆費用。
- 剔除金額: 800 萬元
- 補徵稅額: 160 萬元 (800萬 × 20%)
三、會計師小提醒
1. 提撥準備金 = 預付費用
請老闆把「提撥退休準備金」想像成是把錢存進一個「專款專用的存錢筒」。存進去的時候(提撥),國稅局已經讓您抵稅了;等到要用錢的時候(支付退休金),當然是把存錢筒打破拿出來用,而不是再去跟國稅局要一次抵稅額度。
- 誰該注意?(適用對象判斷) 不是每家公司都有這個困擾。請先確認:
- 貴公司是否成立於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可能有舊制年資)?
- 貴公司是否在臺灣銀行信託部開立過「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且尚未結清?
- 如果公司全體員工都是勞退新制(6%),則不適用本篇規範,直接列費用即可。
- 給會計/人資的作業 SOP 建議公司內部建立標準流程,避免踩雷:
- 收到退休申請: 人資計算退休金金額、確認該員工具有舊制年資。
- 查詢餘額: 由經辦人員確認台銀專戶餘額。
- 怎麼查? 不需要一般網銀帳號,可使用公司的「工商憑證」登入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網路服務」系統,或檢視台銀定期寄發的紙本對帳單。
- 申請動支: 若餘額足夠,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動支,由台銀專戶撥
款。 - 帳務處理: 會計確認款項是由專戶支付後,帳上應做「借:應付退休金 /
貸:勞工退休準備金」,切勿重複認列費用。
4. 定期檢視提撥率
很多傳產公司的舊制準備金專戶裡其實累積了大量資金(因為老員工都退光了或結清了)。如果專戶裡的錢已經遠超過未來可能支付的舊制退休金,建議諮詢會計師,評估是否向勞工局申請「暫停提撥」或「領回溢提準備金」,讓資金運用更有效率。
四、相關法令整理
| 法規名稱 | 相關條文 | 重點說明 |
| 所得稅法 | 第 33 條第 1 項 | 提撥時列支
營利事業依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限額內(薪資總額 15%)列為當年度費用。 |
| 所得稅法 | 第 33 條第 3 項 | 支付時順序
支付退休金時,應先由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實際適用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標題: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億元,經查其內容含括支付2名受僱員工退休金800萬元,惟甲公司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提撥年度列報於薪資支出項下,嗣甲公司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尚有5,000萬元,並無不足支付情事,甲公司未先由該準備金專戶內支付,而逕由公司銀行帳戶撥付,並全額列為111年度費用,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予以剔除退休金費用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