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老闆看得懂的一段話摘要
很多網拍賣家或小店家以為:「我還沒辦稅籍登記,發票也是開我個人的名字,中獎了當然可以領。」
大錯特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嚴正聲明:只要發票的實質內容是「為了做生意而取得」(如網拍手續費、運費、進貨),無論你有沒有辦登記、發票上有沒有統編,中獎了一律不給獎。
最可怕的不是獎金被追回,而是國稅局會順藤摸瓜,查出你長期「未辦登記營業」的事實,連本帶利追繳鉅額稅款。
二、重點整理
- 統一發票給獎的「排他條款」
統一發票的獎金是為了鼓勵「一般消費者」索取發票。
法規明確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且發票是因營業行為取得,中獎不給獎。
- 關鍵點: 這裡的「營業人」不看你有沒有那張執照,而是看你「實際上」是不是在做生意。
- 常見誤區:沒統編就能領?
很多老闆以為:「發票上沒打統編,就是個人發票。」
國稅局觀點: 看的是「交易實質」。如果你一次收到幾百張「平台手續費」、「物流運費」的發票,很明顯這不是一般人買東西,而是你在賣東西。
- 真實慘案:領 2,300 元,補稅 46 萬
北區國稅局查獲案例:
- 當事人: A 君(經營網拍,未辦稅籍登記)。
- 起因: A 君拿著網拍平台的「手續費發票」去領獎,中了 7 張共
2,300 元。 - 調查: 國稅局發現他同期這類發票高達 185 張,認定是營業行為。
- 下場:
- 追回獎金 2,300 元。
- 查出漏報銷售額 920 萬元。
- 補徵營業稅 46 萬餘元(還得補辦登記)。
三、會計師小提醒
- 中獎發票是國稅局的「線索」,不是你的「小確幸」
對於未辦登記的網拍賣家來說,去領這種「營業性質」的發票獎金,等於是主動舉手告訴國稅局:「我在這裡做生意!」
一旦你去領獎,資料庫一比對,你的進貨成本、銷售規模瞬間全都露。
- 什麼樣的發票最容易被盯上?
如果你是個人名義,但發票品項出現以下特徵,請特別小心:
- 大量的手續費(蝦皮、PChome、UberEats 等平台開立)。
- 大量的運費(物流公司開立)。
- 批發性質的進貨(同品項數量巨大)。
這些發票中獎了請直接放棄,千萬別去兌領。
- 實務建議:與其躲躲藏藏,不如「合法化」
如果您已經長期在平台銷售,且每個月都有這類發票:
- 短期解方: 不要拿去領獎,避免觸發查核警示。
- 長期解方: 您的營業規模可能已經很大(如案例中的 A 君營收近千
萬)。建議儘早諮詢會計師協助辦理稅籍登記。 - 保命符: 若已經有漏報,請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在沒被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可以免除罰鍰(只補稅加利息)。
四、相關法令整理
| 法規名稱 | 關鍵條文 | 重點說明 |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第 11 條第 1 項 | 只要買受人是營業人(含未登記),且發票是用於營業用途(如進貨、費用),就不適用給獎規定。 |
| 財政部函釋 | 108.01.07 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 | 官方明確解釋:即使發票上沒寫公司名稱或統編,只要「實質上」是做生意的支出,中獎了一樣不能領。 |
| 稅捐稽徵法 | 第 48 條之 1 | 這是店家的「自首條款」。在國稅局還沒開始查你之前,自己先去申報補繳漏的稅,就可以免除「罰鍰」(罰款通常比稅金還重)。 |
五、官方新聞稿原文
(以下內容引用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業人因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不給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係鼓勵一般消費者索取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以增加稅收,同時也讓消費者有憑證可以保障自身的消費權益;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發票如果中獎,屬於營業性質的交易,不給獎。
該局說明,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雖以個人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之買受人未載明營利事業名稱或統一編號,形式上雖符合給獎辦法之規定,惟依上揭規定,其取得之中獎發票,均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將追回獎金。
該局舉例,轄內A君113年9-10月兌領中獎獎金計新臺幣(下同)2,300元,該中獎發票計7張,由甲公司(網路交易平臺)開立,品名均為「手續費」;經該局查得A君當期共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計185張,品名多為「手續費」、「運費」等與營業有關,經A君說明前揭發票為其透過網路平臺銷售服飾及生活日用品,支付平臺之手續費,未辦稅籍登記;該局除具函向A君追回中獎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銷售額920萬餘元及營業稅46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發票,不得兌獎;未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