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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 Macau Investment

港澳資來台設立流程圖

[港澳人士]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8~12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判斷是否適用港澳人士:

  1. 持香港或澳門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投資人:視為「港澳資」。
  2. 持香港/澳門護照及其他國籍護照者:視為「普通外資」。

港澳人士若是在中國大陸出生者,負責人本人應檢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至大陸公安局申請出生地除戶證明。取得除戶證明後,負責人本人需至大陸公證處公證此除戶證明。最後,負責人本人需至台灣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程序(即取得覆函)。

[港澳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8~12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港澳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7~11週

重要合規提醒:港澳資特殊審查

陸資檢核: 總公司股東結構若被判定為由大陸地區人民或企業直接/間接持有逾 30% 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時,須向投審會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國安審查: 投審會將檢核總公司股東及最終受益人(UBO)是否具備中共黨政軍背景,以防範滲透風險。

Tailored Tax & Accounting Services for Foreign Businesses in Taiwan

港澳專屬財稅服務

設立、會計、稅務代理

香港與澳門人士來台設立公司的首選顧問團隊

我們協助來自港澳的企業與個人,順利完成在台投資設立、帳務稅務處理、及長期合規經營,掌握稅務風險、提升營運效率。

 

我們了解港澳企業與個人在台灣開展業務時,最在意的痛點與關鍵流程,並針對常見的控股結構、資金來源、營業類型等,提供最適合的解決方案:

港澳 1

ITEM 1

ITEM 2

ITEM 3

公司設立與外資申請服務

◎ 協助港澳人士完成「僑外投資申請」流程(含投資申請書、匯款流程、資金驗資等)
◎ 建議合適的組織型態(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與持股架構
◎ 公司章程撰擬、董事會紀錄製作、印鑑申請等全程代辦

帳務與稅務代理服務

◎ 提供中英雙語財務報表、專屬會計處理流程
◎ 每期營業稅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扣繳申報及薪資服務
◎ 盈餘匯回規劃、稅務優惠申請、跨境稅務諮詢(港澳與台灣間無租稅協定也可處理)

投審會與稅局聯繫窗口

◎ 代理稅務機關溝通與稅務信件回覆
◎ 補稅或查核案件處理、避免日後誤踩紅線
◎ 提供港澳客戶專屬的營運初期財稅陪跑方案

港澳投資常見問題 FAQ

投資基本認知(General Investment Guidelines)
Q1. 港澳人士(或法人)可以來臺投資嗎?

可以。港澳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惟若涉及「陸資」要件,將改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

Q2. 個人投資人如何認定為「港資/澳資」?

港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 BNO 或香港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澳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需是特定時點(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在澳門取得。(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Q3. 法人投資人如何認定為「港澳資」?會不會被認定為陸資?

設立於香港或澳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原則視為「港澳資」;但投審會會穿透審查股權與控制,若背後有「陸資」成分達下列任一要件,將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陸資法規:
大陸投資比例逾 30%(直接或間接)。


對該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如可主導經營決策、董事席次等)。

Q4. 港澳投資是否有最低資本額?

法規面:依現行《公司法》,一般公司設立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特許行業除外)。
實務面:投審司會審查資本額是否足以支應公司設立後營運所需。建議準備能涵蓋至少 6 至 12 個月開辦費及營運費用的合理金額(建議至少NTD 50萬),並由會計師檢視簽證。

Q5. 有哪些行業禁止或限制港澳投資?

港澳投資準用外資規定,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規定,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產業主要為:
1. 禁止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或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業(如涉及國防機密)。
2. 限制投資:部分產業因公共利益或國內產業發展考量,會限制外資持股比例或要求特定審查(例如:農、林、漁、牧業,大眾傳播媒體等)。

Q6. 透過第三地來臺投資,是否會被視為陸資?

若該香港/澳門公司為陸資第三地公司(大陸持股**>30%或具有控制能力**),則依規定會被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受到更嚴格的限制與審核。

Q7. 港澳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名稱,是否需加註國別?

是。分公司中文名稱須標示國別來源,例如「香港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或「澳門商…臺灣分公司」。

投資型態選擇(Company Type Comparison)
Q1. 港澳投資人可以選擇哪些型態來臺設立?

1.設立本地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設立分公司(總公司在香港或澳門,臺灣分公司無獨立法人格)。


3.設立辦事處(僅限聯絡,不得營業)。

Q2. 分公司 vs. 子公司(本地公司)重點差異?

法律地位:
1. 子公司為臺灣獨立法人,自負盈虧。
2.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視為港澳總公司在臺延伸,總公司對分公司在臺債務負無限責任。


稅務差異:
1. 子公司:分配盈餘給港澳股東時,需在臺就源扣繳股利所得稅( 21%)。
2. 分公司:營業盈餘匯回港澳總公司時,不需繳納股利所得扣繳稅。

Q3. 辦事處可以營業嗎?

不行,辦事處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實務上,辧事處僅能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Q4. 想先「試水溫」怎麼選?

不確定要營業者,可先設辦事處評估市場;有實際營運時再轉設公司或分公司較為彈性。

設立流程與文件(Incorporation Process)
Q1. 港澳投資設立時程要多久?

一般主要流程為:名稱預查 → 投審會許可 → 資金匯入與會計師查核 → 資金審定 → 公司登記 → 營業登記。
在文件完備、無特殊審查情況下,全流程從預查到取得統一編號大約需 2–3 個月(有穿透審查或有限制業別將再拉長)。

Q2. 申請投審會許可時,外國文件是否都需要經過驗證?

A:
僅「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要。
要先請投資人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

Q3. 負責人需要親自到臺灣嗎?

A:多數情況下仍需親赴銀行開戶(取得投資許可後)與國稅局設立訪談;可於授權範圍內委託代理辦理其他事項。

Q4. 需要準備哪些主要文件?

A:請詳附件。

Q5. 取得投審會許可後,資金如何匯入與審定?
  1. 憑投審司許可函至銀行開立籌備處帳戶
  2. 港澳資金匯入;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3. 結售新臺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
  4. 資金到位後,委託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
  5. 憑會計師簽證報告,向投審司申請投資額審定。
  6. 取得審定函後,該筆資金才可正式認定為資本,供公司營運使用。
後續營運與稅務(Post-Setup & Taxation)
Q1. 公司成立後還要辦什麼?

需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開立電子發票系統設定、申請勞健保(如有雇用員工)等。

Q2. 在臺主要稅負為何?

1. 營業稅:5%或0%。
2. 營所稅:20%。
3. 盈餘滙回:21%。(在臺分公司不用)
4. 未分配盈餘稅:5% 。(在臺分公司不用)

Q3.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盈餘分配給港澳股東需要扣稅嗎?

A:
需要。
一般扣繳稅率:分配股利予非居住者股東(港澳資)時,就源扣繳稅率為 21%。

Q4. 辦事處是否需要報稅?

辦事處只能從事聯絡、簽約等非營業活動,不得開立發票。因此,辦事處本身在臺灣沒有營業稅或營所稅問題。但辦事處所支付的費用(如租金、薪資)若由港澳總公司支付,需注意代墊款的稅務處理;若費用在臺灣支付,則需依規定辦理扣繳。

Q5.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營運賺錢後,要將資本或盈餘匯回國外,有何限制或流程?
  1. 盈餘匯回: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不需再經投審會許可。
  2. 資本匯回(減資、撤資):港澳投資人若要減少資本或撤銷投資,必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減資或撤資許可。取得許可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
Q6. 港澳投資的在臺分公司可否適用盈虧互抵?

A:有單獨設帳,並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10年盈虧互抵。

其他常見問題(Other Scenarios)
Q1. 公司成立後變更股東或經理人,需要重報投審司申請嗎?

重大股權異動、董事/代表人變更通常需通報投審會;經理人異動視是否涉及代表權與章程規定而定。

Q2. 投資人想撤資或解散清算,要走哪些程序?

依公司法辦理清算、稅務結清、退還未用資本並向投審會辦理撤資/註銷,分公司/辦事處亦有相應撤銷程序。

Q3. 高階外籍(含港澳)主管的工作許可與居留如何辦?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學經歷、薪資門檻等要件),許可後再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要件依職類(專業人員、經理人)而異,請依最新規定備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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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及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全部股東身份證件影本(港澳人士:港澳護照及永居證)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港澳人士授權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駐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民間公證人)
 — 應檢附:護照正本;代理人授權書(POA)
1.4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第二類建物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

2.1 港澳人士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投資人背景、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港澳居民聲明書等。
— 實質受益人(UBO)及股權結構穿透(以釐清是否涉陸資)
— 若以居留/定居為目的必須另外提供親簽的《投資計畫表》;若單純以營利為目的必須提   供《不申請居留切結書》。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便於跨境匯款。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許可證);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港澳人士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港澳人士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並取得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結匯申請書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時點: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確認公司章程內容(股權結構、董事席次與權限、出資繳納、盈餘分配等)

3.3 公司登記文件股東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股東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完成後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表與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登記核准函。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
    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
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 需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七日內申請。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有進出口業務才需申請。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一併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單位成立。

9.4 港澳人士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負責人/員工若須在台實際任職與執行業務,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9.5 港澳居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 應於核發工作許可後 15 日內申辦。

港澳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及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港澳法人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如 BR、C.I. 等)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影本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港澳法人授權在台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駐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應檢附:

  •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決議投資台灣、核定投資金額、授權在台代理人/負責人。
  • 授權書(POA):授權會計師/代理人送投審與公司/稅籍登記。
  • 投資人資格證明:如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商業登記證(BR)/最新周年申報表(NAR1)、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董事/股東名冊、最終受益人(UBO)資料。

— 上述文件依規定須於 駐香港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驗證/認證(部分文   件近年放寬免逐項驗證,但以投審最新清單與承辦要求為準)。

1.4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第二類建物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

2.1 港澳法人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公司基本資料、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控股架構圖及其最終受益人之護照影本;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外資資格聲明書等。
— 實質受益人(UBO)及股權結構穿透(以釐清是否涉陸資)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便於跨境匯款。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許可證);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港澳法人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港澳法人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並取得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結匯申請書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時點: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確認公司章程內容(股權結構、董事席次與權限、出資繳納、盈餘分配等)

3.3 公司登記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完成後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表與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登記核准函。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
    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
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 需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七日內申請。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有進出口業務才需申請。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一併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單位成立。

9.4 港澳人士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負責人/員工若須在台實際任職與執行業務,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9.5 港澳居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 應於核發工作許可後 15 日內申辦。

9.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

港澳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營運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前附香港/澳門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總公司資格證明影本及在台負責人/經理人身份證明影本(港澳護照/永居證)。

1.2 外籍負責人或經理人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內政部移民署)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港澳總公司指派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並完成驗證
— 應檢附:

  •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決議在台設立分公司、核定營運資金、指派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
  • 授權書(POA)(授權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在台辦理相關事宜)。
  • 法人資格文件:如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商業登記證(BR)/最新周年申報表(NAR1)、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董事/股東名冊、最終受益人(UBO)資料。

— 上述文件依規定須於登記國公證並經 我國駐外館處(TECO)驗證(部分文件近年
放寬免逐項驗證,以承辦要求為準)。

1.4 臺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最近 3 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2) 分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2.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2.2 相關文件親簽
— 總公司指派函及相關行政文件,需由總公司董事會或被授權人親簽。

3) 分公司登記送件

3.1 辦理「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登記(經濟部商發署)

3.2 取得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

4) 銀行開戶與營運資金到位

4.1 負責人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銀行)
— 注意戶名最後要有台灣分公司字樣。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總公司指派負責人授權書;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入台證許可);銀行用大小章等。

4.2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銀行)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等憑證。
— 應檢附:分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4.3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營運資金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5)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應檢附:餘額證明正本;籌備處存摺影本等。

6) 分公司登記核准→ 取得統一編號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報告書;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等。

7)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8)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
    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9)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10) 後續作業

10.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10.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如有進出口業務〕

10.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4 港澳人士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5 港澳居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10.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