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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來台設立流程

[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6~9週

[外國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8~12週

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

以台北市為例,申請流程約5~8週

Tailored Tax & Accounting Services for Foreign Businesses in Taiwan

外資專屬財稅服務

設立、會計、稅務代理

我們協助來自全球的企業與個人,順利在台灣展開業務,合法合規,穩健成長。

無論您是外國公司準備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是外籍個人計畫來台投資、創業、購屋,我們提供一站式的專業協助,包括:

外資專區

ITEM 1

ITEM 2

ITEM 3

外資投資審查與公司設立

◎ 協助遞送「僑外投資申請」與資金匯入流程
◎ 協助公司登記、統編核發、營業登記及銀行開戶
◎ 提供章程範本、出資文件規劃、董事派任建議

會計與帳務處理

◎ 每期營業稅申報與帳務建檔(中英雙語帳務報表)
◎ 薪資發放與稅務扣繳
◎ 特殊產業稅務規劃(如:IP授權收入、資產移轉、服務輸出等)

稅務代理與持續合規

◎ 代理國稅/地方稅報到與稅務登記
◎ 營所稅申報、盈餘匯出計畫建議
◎ 協助稅局溝通、信件回覆、補稅處理與爭議解決

INVEST TAIWAN FAQ

投資基本認知(General Investment Guidelines)
Q1. 外國人可以來臺灣投資嗎?

A:可以。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申請投審會核准後,在臺設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需注意部分產業受限制,並依國籍區分為「外資」、「港澳資」與「陸資」。

Q2. 要如何判斷個人投資人屬於外資、港澳資或陸資?

A:
○ 外資:具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者。 (不含港澳、大陸地區國籍) (適用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

○ 港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 BNO 或香港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澳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需是特定時點(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在澳門取得。(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陸資:具有大陸地區戶籍者。 (不論是否同時具有其他第三國國籍)(適用法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Q3. 要如何判斷法人投資人屬於外資、港澳資或陸資?

A:
○ 外資:在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之法人或機構。 (不含港澳、大陸地區設立者)(適用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

○ 港澳資:依香港或澳門法令組織登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但書)

陸資:依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法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有但書)
但該法人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會被視為陸資:
1. 大陸股權比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機構對該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
2. 控制能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機構對該法人具有控制能力 (如擔任董事長、過半董事席次、足以主導營運決策等)。

Q4. 外國人投資是否有最低資本額限制?

A:
法規面:依現行《公司法》,一般公司設立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特許行業除外)。
實務面:投審司會審查資本額是否足以支應公司設立後營運所需。建議準備能涵蓋至少 6 至 12 個月開辦費及營運費用的合理金額(建議至少NTD 50萬),並由會計師檢視簽證。

Q5. 有哪些行業禁止外資投資?

A: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規定,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產業主要為:
1. 禁止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或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業(如涉及國防機密)。
2. 限制投資:部分產業因公共利益或國內產業發展考量,會限制外資持股比例或要求特定審查(例如:農、林、漁、牧業,大眾傳播媒體等)。

Q6. 境外公司透過第三地區在臺投資,是否會被認定為陸資?

A:雖然外資主要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若該境外公司為陸資第三地公司(大陸持股>30%或具有控制能力),則依規定會被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受到更嚴格的限制與審核。

Q7. 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的中文名稱是否一定要加上國籍?

A:是。分公司中文名稱須標示國別來源,例如「美國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或「日本商…臺灣分公司」。

投資型態選擇(Company Type Comparison)
Q1. 外國投資人可以選擇哪些型態來臺設立?

A:
設立本地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分公司(延伸總公司業務)


設立辦事處(僅限聯絡,不得營業)

Q2. 分公司與子公司(本地公司)有什麼差別?

A:
法律地位:
1. 子公司為臺灣獨立法人,自負盈虧。
2.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視為國外總公司在臺延伸,總公司對分公司在臺債務負無限責任。

稅務差異:
1. 子公司:分配盈餘給國外股東時,需在臺就源扣繳股利所得稅(一般為 21%)。
2. 分公司:營業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時,不需繳納股利所得扣繳稅。

Q3. 辦事處可以營業嗎?

A:不行,辦事處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實務上,辧事處僅能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Q4. 我只是先試水溫,不確定要營業,該怎麼選?

A:可以考慮設立辦事處,日後如有實際營運需求,再轉為分公司或公司較為靈活。

設立流程與文件(Incorporation Process)
Q1. 外資設立公司流程需要多久?

A:一般主要流程為:名稱預查 → 投審會許可 → 資金匯入與會計師查核 → 資金審定 → 公司登記 → 營業登記。
在文件完備、無特殊審查情況下,全流程從預查到取得統一編號大約需 1 個月到 1.5 個月。

Q2. 申請投審會許可時,外國文件是否都需要經過驗證?

A:
僅「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要。
要先請投資人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

Q3. 負責人需要親自到臺灣嗎?

A:多數情況下仍需親赴銀行開戶(取得投資許可後)與國稅局設立訪談;可於授權範圍內委託代理辦理其他事項。

Q4. 需要準備哪些主要文件?

A:請詳附件。

Q5. 取得投審司許可後,資金如何匯入與審定?

A:
1. 憑投審司許可函,至銀行開立籌備處帳戶。
2. 國外資金匯入;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3. 結售新臺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
4. 資金到位後,委託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
5. 憑會計師簽證報告,向投審司申請投資額審定。
6. 取得審定函後,該筆資金才可正式認定為資本,供公司營運使用。

後續營運與稅務(Post-Setup & Taxation)
Q1. 公司成立後還要辦什麼?

A:需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開立電子發票系統設定、申請勞健保(如有雇用員工)等。

Q2. 在臺主要稅負為何?

A:
1. 營業稅:5%或0%。
2. 營所稅:20%。
3. 盈餘滙回:21%。(在臺分公司不用)
4. 未分配盈餘稅:5% 。(在臺分公司不用)

Q3.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盈餘分配給外國股東需要扣稅嗎?

A:
需要。
一般扣繳稅率:分配股利予非居住者股東(外資)時,就源扣繳稅率通常為 21%。
租稅協定優惠:若外國投資人所在國家/地區與臺灣簽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且符合協定規定的條件(如最低持股比例、實質受益人等),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較低的協定稅率(如 10%、15%)。必須在分配盈餘前向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按優惠稅率扣繳。

Q4. 辦事處是否需要報稅?

A:
辦事處只能從事聯絡、簽約等非營業活動,不得開立發票。因此,辦事處本身在臺灣沒有營業稅或營所稅問題。但辦事處所支付的費用(如租金、薪資)若由國外總公司支付,需注意代墊款的稅務處理;若費用在臺灣支付,則需依規定辦理扣繳。

Q5. 本地公司或子公司營運賺錢後,要將資本或盈餘匯回國外,有何限制或流程?

A:
盈餘匯回: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不需再經投審會許可。
資本匯回(減資、撤資):外國投資人若要減少資本或撤銷投資,必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減資或撤資許可。取得許可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

Q6. 外國在臺分公司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嗎?

A:有單獨設帳,並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10年盈虧互抵。

Q7. 外國公司滙入營運資金給臺灣分公司,需要會計師資本額簽證嗎?

需要。滙款人應為本公司,受款人為在臺分公司。

其他常見問題(Other Scenarios)
Q1. 公司成立後想變更股東或經理人,需要重新申請嗎?

A:重大股權異動、董事/代表人變更通常需通報投審會;經理人異動視是否涉及代表權與章程規定而定。

Q2. 投資人想撤資或清算公司,需要走什麼流程?

A:依公司法辦理清算、稅務結清、退還未用資本並向投審會辦理撤資/註銷,分公司/辦事處亦有相應撤銷程序。

Q3. 臺灣公司成立後,外籍高階主管申請工作許可和居留證的要件為何?

A:公司需以雇主身分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請要件包括:
1. 公司設立時間或資本額:需符合一定門檻(如新設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2. 人員資格:該外籍人士需具備特定學經歷(如碩士學位或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且薪資需符合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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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及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全部股東身份證件影本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外國股東授權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駐外單位/民間公證人)
— 應檢附:護照正本;代理人授權書

1.4 台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第二類建物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

2.1 僑外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投資人背景、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便於跨境匯款。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最新入境證明);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外國股東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外國股東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並取得買匯水單、匯入匯款通知書、結匯申請書
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時點: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籌備處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確認公司章程內容

3.3 公司登記文件股東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股東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 完成後取得公司設立登記表與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稅籍登記核准函。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
    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
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 需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七日內申請。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有進出口業務才需申請。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一併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單位成立。

9.4 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負責人/員工若須在台實際任職與執行業務,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9.5 外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 應於核發工作許可後 15 日內申辦。

9.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

外國法人來台投資設立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投資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外國法人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如 C.I. 等)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影本。

1.2 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 (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若負責人為外國人)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外國法人授權在台代理人並完成驗證或公證
— 應檢附:

  •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決議投資台灣、核定投資金額、授權在台代理人/負責人。
  • 授權書(POA):授權會計師/代理人送投審與公司/稅籍登記。
  • 投資人資格證明:如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公司登記/存續證明、董事/股東名冊及最終受益人(UBO)資料等。

— 上述文件依規定須於投資人所在國公證並經 我國駐外館處(TECO)驗證/認證(部分文   件近年放寬免逐項驗證,但以投審最新清單與承辦要求為準)。

1.4 臺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最近 3 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2) 投資許可與資金審定(投審司 + 銀行)

2.1 僑外投資許可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投資計畫書(含:公司基本資料、資金來源、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運用計畫、
員工聘僱規劃、預期投資效益、預計年營收等);控股架構圖需穿透至最終受
益人 (UBO) 之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如護照);外資資格聲明書等。(必要時
附中文譯本)。
— 實質受益人(UBO)及股權結構穿透(以釐清是否涉陸資)。

2.2 負責人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銀行)
— 建議戶名加註英文公司名稱。
— 應檢附: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最新入境證明);銀行用大小章等。

2.3 外國法人匯入資金並辦理結匯(銀行)
— 外國法人按出資額將股款滙入公司籌備處。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僑外股本投資」,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等憑證。
— 應檢附:經濟部投審司核准函正本;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2.4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全部資本額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2.5 資金審定申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影本;餘額證明正本;籌備處存摺影本等。

3) 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3.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3.2 章程確認

3.3 公司登記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

3.4 洗錢防制/KYC文件由股東/最終受益人(UBO)親簽(資金來源聲明、個資同意等)

4)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

5) 公司設立登記 → 取得統一編號

6)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7) 發票啟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
    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8) 將「籌備戶」轉為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核准函正本;公司登記表正本;章程正本;稅籍登記核准
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9) 後續作業(依實際需要)

9.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9.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如有進出口業務〕

9.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4 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9.5 外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9.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

外國法人來台營運成立分公司|流程與應備文件

1) 營運前準備(可併行)

1.1 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應優先使用外國總公司之中文翻譯公司名稱,前附OO(國家)商,後附「台灣分公司」字樣。
— 應檢附:公司名稱1-3個;營業項目(負面表列)2-10項;總公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在
台負責人及經理人身份證件影本。

1.2 外籍負責人或經理人申請外來人口「統一證號(UI No.)」(內政部移民署)
— 應檢附:護照正本及影本。

1.3 外國總公司指派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並完成驗證
— 應檢附:

  •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決議在台設立分公司、核定營運資金、指派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
  • 授權書(POA)(授權在台負責人與經理人在台辦理相關事宜)。
  • 法人資格文件:如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公司登記/存續證明、董事/股東名冊及最終受益人(UBO)資料。

— 上述文件依規定須於登記國公證並經 我國駐外館處(TECO)驗證(部分文件近年
放寬免逐項驗證,以承辦要求為準)。

1.4 臺北市營業場所地址預審(都發局/建管處)
— 應檢附:建物權狀或最近 3 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二類謄本

2) 分公司設立登記前準備(可併行)

2.1 簽訂租約(房東)
— 租約應提及供營業使用。
— 取得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建物權狀影本。

2.2 陸資檢核
— 若涉及陸資持股超過30%或具控制力時,需先向投審司申請投資許可。

3) 分公司登記送件

3.1 辦理「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登記(經濟部商發署)

3.2 取得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

4) 銀行開戶與營運資金到位

4.1 負責人開立分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銀行)
— 注意戶名最後要有台灣分公司字樣。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公司名稱預查核定書;總公司指派負責人授權書;負責人三證件(護照、統一證號基資表、最新入境證明);銀行用大小章等。

4.2 總公司匯入「營運資金」(銀行)
— 匯款性質標註 「310 營運資金」,保存匯入匯款通知書與買匯水單  等憑證。
— 應檢附:分公司籌備處存摺正本;銀行用大小章等。

4.3 申請餘額證明(銀行)
— 營運資金存入的隔天至銀行申請餘額證明。

5) 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簽證

— 應檢附:餘額證明正本;籌備處存摺影本等。

6) 分公司登記核准 → 取得統一編號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補正函;會計師營運資金查核報告書;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
單影本等。

7) 營業人設立(稅籍)登記(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8) 發票啟用

  • 電子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註冊、申請字軌/配號、上傳機制設定。
  • 紙本發票:向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購買發票。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分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分公司登記大小章;發票章等。

9) 將「籌備戶」轉正式公司戶(銀行)

 — 應檢附:經濟部商發署核准函正本;分公司登記表正本;稅籍登記核准函正本;負責人雙證件正本;籌備處戶存摺;銀行用大小章等。

10) 後續作業

10.1 開通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
— 供稅務/勞保/電子發票等線上申辦。

10.2 進出口廠商登記(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如有進出口業務〕

10.3 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4 外國人工作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5 外僑居留證(ARC)(內政部移民署)

10.6 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營業稅/營所稅/扣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