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外資來台設立專區-外資專區
flow chart
外資來台設立流程
Tailored Tax & Accounting Services for Foreign Businesses in Taiwan
外資專屬財稅服務
設立、會計、稅務代理
我們協助來自全球的企業與個人,順利在台灣展開業務,合法合規,穩健成長。
無論您是外國公司準備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是外籍個人計畫來台投資、創業、購屋,我們提供一站式的專業協助,包括:
ITEM 1
ITEM 2
ITEM 3
外資投資審查與公司設立
◎ 協助遞送「僑外投資申請」與資金匯入流程
◎ 協助公司登記、統編核發、營業登記及銀行開戶
◎ 提供章程範本、出資文件規劃、董事派任建議
會計與帳務處理
◎ 每期營業稅申報與帳務建檔(中英雙語帳務報表)
◎ 薪資發放與稅務扣繳
◎ 特殊產業稅務規劃(如:IP授權收入、資產移轉、服務輸出等)
稅務代理與持續合規
◎ 代理國稅/地方稅報到與稅務登記
◎ 營所稅申報、盈餘匯出計畫建議
◎ 協助稅局溝通、信件回覆、補稅處理與爭議解決
我們擁有多年外資服務經驗,熟悉跨境結構、股東往來、租稅協定應用及投審會實務操作。
INVEST TAIWAN FAQ
A:可以。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皆可申請投審會核准後,在臺設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需注意部分產業受限制,並依國籍區分為「外資」、「港澳資」與「陸資」。
A:
○ 外資:具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者。 (不含港澳、大陸地區國籍) (適用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
○ 港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 BNO 或香港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澳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需是特定時點(葡萄牙結束治理前)在澳門取得。(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陸資:具有大陸地區戶籍者。 (不論是否同時具有其他第三國國籍)(適用法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A:
○ 外資:在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登記之法人或機構。 (不含港澳、大陸地區設立者)(適用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
○ 港澳資:依香港或澳門法令組織登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法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有但書)
陸資:依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適用法令: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有但書)
但該法人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會被視為陸資:
1. 大陸股權比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機構對該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 30%。
2. 控制能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機構對該法人具有控制能力 (如擔任董事長、過半董事席次、足以主導營運決策等)。
A:
法規面:依現行《公司法》,一般公司設立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特許行業除外)。
實務面:投審司會審查資本額是否足以支應公司設立後營運所需。建議準備能涵蓋至少 6 至 12 個月開辦費及營運費用的合理金額(建議至少NTD 50萬),並由會計師檢視簽證。
A: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規定,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產業主要為:
1. 禁止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或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業(如涉及國防機密)。
2. 限制投資:部分產業因公共利益或國內產業發展考量,會限制外資持股比例或要求特定審查(例如:農、林、漁、牧業,大眾傳播媒體等)。
A:雖然外資主要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若該境外公司為陸資第三地公司(大陸持股>30%或具有控制能力),則依規定會被認定為陸資,並改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受到更嚴格的限制與審核。
A:是。分公司中文名稱須標示國別來源,例如「美國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或「日本商…臺灣分公司」。
A:
設立本地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分公司(延伸總公司業務)
設立辦事處(僅限聯絡,不得營業)
A:
法律地位:
1. 子公司為臺灣獨立法人,自負盈虧。
2.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格,視為國外總公司在臺延伸,總公司對分公司在臺債務負無限責任。
稅務差異:
1. 子公司:分配盈餘給國外股東時,需在臺就源扣繳股利所得稅(一般為 21%)。
2. 分公司:營業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時,不需繳納股利所得扣繳稅。
A:不行,辦事處不得從事營利活動。實務上,辧事處僅能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A:可以考慮設立辦事處,日後如有實際營運需求,再轉為分公司或公司較為靈活。
A:一般主要流程為:名稱預查 → 投審會許可 → 資金匯入與會計師查核 → 資金審定 → 公司登記 → 營業登記。
在文件完備、無特殊審查情況下,全流程從預查到取得統一編號大約需 1 個月到 1.5 個月。
A:
僅「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要。
要先請投資人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投資代理人授權書」。
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
A:多數情況下仍需親赴銀行開戶(取得投資許可後)與國稅局設立訪談;可於授權範圍內委託代理辦理其他事項。
A:請詳附件。
A:
1. 憑投審司許可函,至銀行開立籌備處帳戶。
2. 國外資金匯入;匯款性質請註明「310」僑外股本投資。
3. 結售新臺幣時,應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銀行辦理。
4. 資金到位後,委託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
5. 憑會計師簽證報告,向投審司申請投資額審定。
6. 取得審定函後,該筆資金才可正式認定為資本,供公司營運使用。
A:需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開立電子發票系統設定、申請勞健保(如有雇用員工)等。
A:
1. 營業稅:5%或0%。
2. 營所稅:20%。
3. 盈餘滙回:21%。(在臺分公司不用)
4. 未分配盈餘稅:5% 。(在臺分公司不用)
A:
需要。
一般扣繳稅率:分配股利予非居住者股東(外資)時,就源扣繳稅率通常為 21%。
租稅協定優惠:若外國投資人所在國家/地區與臺灣簽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且符合協定規定的條件(如最低持股比例、實質受益人等),則可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較低的協定稅率(如 10%、15%)。必須在分配盈餘前向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按優惠稅率扣繳。
A:
辦事處只能從事聯絡、簽約等非營業活動,不得開立發票。因此,辦事處本身在臺灣沒有營業稅或營所稅問題。但辦事處所支付的費用(如租金、薪資)若由國外總公司支付,需注意代墊款的稅務處理;若費用在臺灣支付,則需依規定辦理扣繳。
A:
盈餘匯回:公司經會計師簽證、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不需再經投審會許可。
資本匯回(減資、撤資):外國投資人若要減少資本或撤銷投資,必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減資或撤資許可。取得許可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再向銀行申請結匯匯出。
A:有單獨設帳,並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10年盈虧互抵。
需要。滙款人應為本公司,受款人為在臺分公司。
A:重大股權異動、董事/代表人變更通常需通報投審會;經理人異動視是否涉及代表權與章程規定而定。
A:依公司法辦理清算、稅務結清、退還未用資本並向投審會辦理撤資/註銷,分公司/辦事處亦有相應撤銷程序。
A:公司需以雇主身分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申請要件包括:
1. 公司設立時間或資本額:需符合一定門檻(如新設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2. 人員資格:該外籍人士需具備特定學經歷(如碩士學位或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且薪資需符合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